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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卖盗版佛被判侵权
2012年08月14日 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北京日报 热度:0  
    本报讯(通讯员 郭振华 记者 汪丹)工艺美术师黄泉福状告曹某侵犯其佛像作品著作权案,日前在海淀法院宣判,黄泉福获赔6万元。

      2005年11月12日,工艺美术师黄泉福完成“欢天喜地”及“皆大欢喜”系列美术作品,并于2007年7月31日在福建省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去年,黄泉福发现曹某在海淀区爱家收藏品市场公开销售黑檀佛,该佛像的形象与其作品相似,且包装盒内宣传彩页上印有“本店长期供应黄泉福大师笑佛系列产品”字样。黄泉福认为,爱家国际公司及商户曹某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6万余元。

      曹某辩称,所销售佛像与黄泉福在版权局登记的佛像只是较为相似,而非相同。弥勒佛是佛教文化里的典型人物,作为一般的佛像制作人,均可以依据文字记载和已有的弥勒佛造型,创造出有自己风格特点的弥勒佛。另外,黄泉福进行了形式上的著作权登记,不代表其创作的佛像具有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所销售的弥勒佛形象与黄泉福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佛像形象基本一致,而曹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进货渠道。曹某还在宣传册页、展画及名片上标注黄泉福字样,并在包装盒内放置黄泉福的宣传册页,侵权故意程度较高,应承担侵权责任。市场管理方爱家国际公司无责。最后,判决被告曹某赔偿黄泉福6万元,同时驳回黄泉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目前对于民间文化整理这一行为,整理者应享有什么权利还未有明确界定。如果过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整理者的权利,不利于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不给予保护,则相应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文化研究者将失去积极性。法官建议,作者对传统文化进行再创作时,应保存必要的图文记录,便于区分;文化部门应及时对再创作行为给予奖励和登记,以便发生侵权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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