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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聚力促文化生态保护
2017年10月18日 中国文化报 责任编辑:中国文化报 热度:0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文化生态保护建设过程中的合作创造了条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探索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保障平台的有效构建,促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政策引领实验


    虽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已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综合现有保护区建设历程来看,其仍处于实验之中。同时,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浓重地域和民族特色性,决定了保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所处地域的特殊性。因此,制定具有地域特色的保护政策尤为必要。结合各自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际状况,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从保护区发展长期规划的落实、保护过程的全面保障及保护区持续发展的有效激励等方面进行政策规划与制定,既是解决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也是对其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回应。


    完善保护政策体系,落实长期发展规划。为使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真正能够得以落实,实现对保护区内文化遗产的科学、合理保护与利用,应结合遗产类型及等级,规划并制定自然环境保护政策和传承人保护政策。通过制定自然环境保护政策,确保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辖区内的自然物象得到完好保护,不致在开发、利用中遭到人为破坏和过度关注短期利益及经济利益;同时,制定传承人保护政策,确保其作为文化遗产主体主动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保证各种民间表演、技艺、风俗得以完好传承和发扬,以最终确保长期发展规划得以全面落实。


    健全保障政策体系,全面推进长期发展。通过制定传承人基本待遇保障政策,由各级政府进行财政支持,为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生活基本保障,让其有条件、有信心传承、发扬本土文化;制定保护工作基本经费保障政策,按照遗产社会价值的重要性,由各级政府提供一定财政经费,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日常开支,确保保护工作得以正常运转,以全面、有效推进保护区的长期发展。


    构建激励政策体系,提升长期发展能力。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除了需要强化建设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法规、政策外,还需要构建促使公民积极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激励政策体系。通过构建激励政策体系,对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社会团体给予不同级别的表彰和奖励,提高其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及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为文化生态保护区长期发展能力的提升奠定基础。


    法律保障运行


    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稳定性等特征,为长期、稳定地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条件。依据国家及相关省、市、自治区的法律文件,制定符合各自文化生态实际、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构建全方位法律普及、宣传平台,既是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常态化和法制化保护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落实。


    完善保护法律体系,实现保护的常态化、法制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常态化和法制化建设,既受到我国整体性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同时,由于文化遗产自身地域性及民族性特征的影响,又要求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结合遗产所在区域的文化特征及遗产自身特性,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因此,依据国家及相关省、市、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文化生态实际情况,制定和出台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辖区内的文化保护对象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使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是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常态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构建普及宣传平台,落实依法保护工作。在完善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各级司法、宣传、文化部门,利用现代通讯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构建全方位法律普及、宣传平台,采取多样化宣传手段,提高普及、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确保公众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严格遵守、维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是落实依法保护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


    经济助推保护


    保护与发展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过程中的永恒主题。以政府为主导,从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两个方面进行保护和发展资金支持;以市场为主导,从融资方式多样化的角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双赢的重要举措。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对强社会价值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强社会价值文化遗产要求在管理过程中应更加关注其公共性,这也决定了不可能采取以开发为主导的发展路径。因此,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针对强社会价值的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继承人和传承基地,各级地方政府应按照遗产保护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财政投入支持,以确保对遗产的全面保护。


    通过税收优惠,实现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激励。文化遗产经济性对其文化性的依赖,决定了其文化主导地位,造成在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过程中,不可能以实现经济价值为主要目标,并导致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规划与建设过程中的市场激励不足。因此,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税收部门应结合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特点,积极制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排忧解难,以实现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激励。


    拓宽融资渠道,保障保护与发展资金来源的稳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性带来的经济价值,为实现在发展过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融资模式虽然已由早期的政府完全计划控制、财政预算支付,逐步转型为财政资金引导、市场资金配合的市场化融资模式,然而政府的投资主体地位仍未出现根本改观,由社会各方资金共同参与文化生态区建设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尚未形成。因此,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应通过以“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为支撑,搭建包含不同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的多元化投融资平台,拓宽投融资渠道,最终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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